延邊州相關機構、社會各界群眾:
近日,央視《焦點訪談》節目曝光了云南普洱市查獲的利用門診慢、特病開藥,出售、回流醫保藥品“洗白”騙取醫保基金的案例,引起了社會高度關注。門診統籌醫?;鸫鍪菧p輕群眾就醫負擔,緩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的重要政策保障,門診統籌基金不容任何人騙取。為進一步打擊欺詐騙保行為,防止門診統籌待遇被非法利用,杜絕機構和個人非法收購、銷售藥品,有效維護醫?;鸢踩\行,延邊州醫療保障局、延邊州公安局特此通告: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如醫保部門發現上述問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罰款、暫停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等處理;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并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不得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如醫保部門發現上述問題,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給予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罰款等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非法收購、銷售醫保騙保藥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明知系利用醫保騙保購買的藥品而非法收購、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處罰;指使、教唆、授意他人利用醫保騙保購買藥品,進而非法收購、銷售,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如發現上述問題,公安機關將依法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保基金是人民群眾的看病錢救命錢,一分一厘都不容侵占,維護醫保基金安全是每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社會各界對于發現利用門診統籌待遇或其他行為騙取醫保基金的行為,可通過撥打延邊州打擊欺詐騙保投訴舉報電話0433-2879178及撥打110報警電話等渠道向醫保和公安部門舉報,一經查實,延邊州醫療保障局將按照舉報獎勵相關規定給予200元至20萬的獎勵!
延邊州醫療保障局 延邊州公安局
2024年2月2日